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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量诚信管理制度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制度
颁布日期 2008-6-1
版本/修改状态 第1版/0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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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1.2 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对违反质量管理的职工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按责任范围和一定比例实施赔偿和处罚的一种措施。
1.3 公司成立质量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 保证金的数额与征收
2.1 公司各部门(分厂)、科室、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和员工应按本制度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2.2 各部门聘请的与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的合同工或临时工,应从上班之日起开始交纳质量保证金。
2.3 质量保证金数额按岗位、工种不同分为300-2000元。普通职工质量保证金为300元,科室办事人员、班组长级别管理人员为800元,副主任、主任级别为1500元,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为2000元。
2.4 在职正式工(合同工)应在每年第一个工作月交纳质量保证金,可一次性交清,也可在月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临时工从转为正式工后的,每一个月工资中按20%比例扣除质量保证金,逐步扣足。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公司损失的,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或采取其他形式追究经济责任。
3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3.1 质量保证金由各部门负责收取,交公司财务处统一管理。
3.2 质量保证金是对每一个职工实行的一种固定风险金,职工在职期内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3 申请退职、辞职、离退休或由公司解聘、辞退的职工在离开公司之日,公司一次性退还全额保证金。
3.4 职工的质量保证金在扣除应赔偿的损失后,不足部分由本人及时补足。
3.5 职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后,因逃避责任,擅自离职的,其质量保证金视为放弃,且公司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3.6 职工在工作调动后,保证金随本人转到新岗位,并按新岗位的标准交纳与退还。
4 违反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行为
4.1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主要设备损坏、产品报废或大批量不合格,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4.2 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或未按规定标准及工艺要求盲目生产,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4.3 出现质量事故,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导致质量事故扩大的。
4.4 质量检验部门必须对公司产品质量进行监控,严格把关,因工作不力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导致客户大量退货或理赔,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
4.5 包装、搬运、仓管等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影响产品质量,或造成产品(原材料)损坏、遗失,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4.6 因工艺文件不完整,或存在明显问题,导致产品质量事故的。
4.7 销售人员在客户质量信息反馈传递时,因出现与客户要求不符,造成经济损失或因签订合同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8 采购的原材料或设备与质量要求明显不符,影响产品质量的。购置的生产资料或其它物品明显超出市场行情价20%以上的。
4.9 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延误,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4.10 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应在生产任务下达时,对职工进行应知应会教育和技术指导。因工作不力,导致职工盲目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4.11 管理者因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从事第二职业,且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行为的。
4.12 因违反公司颁布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质量或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同样适用本制度。
5 责任范围
5.1 违反质量管理的直接行为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2 各部门负责人或当班管理人员为本单位质量事故的第二责任人,根据质量事故大小应承担连带责任。
5.3 有两人以上共同违反质量管理的,按责任人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5.4 共同违反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不清的,由共同责任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6 事故大小划分
6.1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影响下道工序正常生产1-2天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6.2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批量生产的零部件报废价值在500元以上;影响正常生产10天以上;用户反馈确属质量事故,且一次退货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6.3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为特大质量事故。
6.4 公司质量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核定。
7 处罚与奖励
7.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去责任赔偿。
(一) 损失特别轻微,在100元以下的。
(二) 因过失造成且本人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改正的。
(三) 由他人指使、布置的。
7.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加重赔偿。
(一) 工作极不负责的。
(二) 明知故犯或故意破坏的。
(三) 酗酒上班或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四) 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五) 屡次屡犯的。
(六) 故意隐瞒不报的。
7.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赔偿,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而定,普通工人按损失的2-5%,管理人员、科室人员按损失的5-10%予以赔偿。采购的物资超出市场行情价10%以上的,由责任人按超出部分予以赔偿(从事第二职业的处罚按相关制度处理)。
7.4 性质恶劣的,可以加重赔偿,职工的赔偿金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7.5 全月无质量事故的职工按保证金的5%予以奖励,全年无质量事故的奖励每人1000元。评选十大年度质量管理标兵,每人奖励3000元,评选十大质量管理合理化建议,视建议带来的效益大小给予奖励1000-5000元不等。
7.6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由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赔偿金的50%赔偿,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7.7 公司除规定赔偿外,还保留对职工采取降级、降职、撤职、辞退、开除的措施。
7.8 一般质量事故的赔偿,由办公室并同生产部门执行;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赔偿,由公司质量事故认定委员会执行。
8 附 则
8.1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制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8.2 赔偿责任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在认定裁决后五日内向总经理书面申请复议。
8.3 本制度与公司规章制度合并使用,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按照制度规定办法处理,罚款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8.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公司质量事故认定委员会。
8.5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